一、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简介
1、 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5 年6月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5 个缔约方。
2、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列表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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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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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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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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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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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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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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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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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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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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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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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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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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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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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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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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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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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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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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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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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
|
199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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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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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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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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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4.1
|
澳大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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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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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纳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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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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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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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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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
|
|
2005.12.5
|
马达加斯加
|
|
2008.4.28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
1996.3.29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博茨瓦纳
|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韩国
|
|
2003.4.10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2007.9.12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塞尔维亚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麦
|
|
1996.2.13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
2000.10.31
|
爱沙尼亚
|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芬兰
|
|
1996.4.1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格鲁吉亚
|
|
1998.8.20
|
苏丹
|
1984.5.16
|
2010.2.16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腊
|
|
2000.8.10
|
瑞典
|
|
1995.12.1
|
加纳
|
|
2008.9.16
|
叙利亚
|
2004.8.5
|
2004.8.5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岛
|
|
1997.4.15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2011. 6.30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爱尔兰
|
|
2001.10.19
|
土耳其
|
|
1999.1.1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库曼斯坦
|
|
1999.9.28
|
日本
|
|
2000.3.14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2010 .12.8
|
英国
|
|
1995.12.1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美国
|
|
2003.11.2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乌兹别克斯坦
|
|
2006.12.27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莱索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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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12
|
1999.2.12
|
赞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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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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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
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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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
|
2004.10.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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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8
|
以色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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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
|
菲律宾
|
|
2012.7.25
|
新西兰
|
|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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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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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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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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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
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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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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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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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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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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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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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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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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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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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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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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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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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目前,纯 “ 协定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为 1个,即:阿尔及利亚。
(3)目前,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为 40 个,分别是:
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二、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
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条件: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 “马德里协定” 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4、办理步骤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国际注册证
5、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际注册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6、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清单: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
(2)外文申请书(MM表格);
(3)申请人资格证明一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
(2)指定的缔约方如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
(3)指定的缔约方如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7、申请书式填写
中文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名称:要求和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
(2)申请人地址: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中国北京市金台路 2 号,邮政编码: 100260 。
(3)申请人通信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信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同,可增加填写此项。
(4)收文语言选择:此处在所选语言左侧方框内打上 “×” 标记。
(二)申请人资格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协定 ”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
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
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
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三)代理人信息
如申请人直接办理的,这一栏无需填写。
(四)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应将各个基础申请号、申请日期和/或基础注册号、注册日期逐一填写。
(五)优先权
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六)商标
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大小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办理。
(七)其他事项
(1)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可作具体说明;
(2)立体商标:如基础商标是立体商标,此项必选;
(3)声音商标:如基础商标是声音商标,此项必选;
(4)集体或证明商标:如基础商标是集体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选;
(5)商标音译:此处仅将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填上即可。
(八)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 1 )商品和/或服务及其类别
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
如:第一类,乙醇,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不得把第九类排在第五类前,或把第五类排在第一类前。
注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基础申请或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
( 2 )如有对具体国家作商品/服务及类别的限定,请注明具体被指定缔约方及在该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服务。
限定的商品/服务不得超出(1)项中指定商品/服务的范围。
(九)指定保护的缔约方
申请人在想要获得保护的缔约方左侧的方框内打上 “×” 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指定同属协定或议定书缔约方,及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十)本申请交费方式
在所选择交费方式左侧方框内打 “×” 标记。
8、缴纳规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收文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款项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规费,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9、《国际注册证》的领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
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
《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填写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
10、注意事项
(一)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国际注册申请,时常收到这些国家的审查意见书或临时驳回通知书,给我国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在时间和费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加入马德里联盟时,对《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某些条款做了保留或声明,
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的某些要件进行审查时,主要依据本国法律和规定。
因此,我们特意提醒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注意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一栏:美国要求必须填写,可接受CORPORATION,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JOINT VENTURE或者PATERNERSHIP等。
(2)商标意译一栏: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标必须对汉字进行逐一翻译,商标整体也要说明有无含义;美国要求说明商标有无含义,是否表示地理名称,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行业中是否有特殊含义。
(3)商品一栏:美国要求商品的申报必须符合其国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手册》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马德里国际注册通用的《尼斯国际分类》只是作为参考。
日本、韩国也有类似的要求。
我们建议,指定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家的申请人在填写外文表格(MM2或MM3)时,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写。
10 ( b )一栏是在指定国家对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围的情况下,对商品做出删除或细化。比如:美国不接受 “ 服装 ” ,但是接受 “ 服装,即衬衫、毛衣、风衣、裤子和运动外套 ” 。
(4)指定美国时,必须填写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栏必须为个人签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栏必须打印签字人的职务。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栏日期的填写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12 年 4 月 18 日 ,应该填写为 18/04/2012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并填写。
(二)国际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当续展注册。
三、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
1、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
(1)简介:后期指定是指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该国际注册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申请材料: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4);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注意事项:
后期指定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后期指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注册商标到期续展时,需一并进行续展。
2、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
(1)简介:转让,是指国际注册所有人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2)申请材料:
填写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5);
转让人、受让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受让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转让申请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3、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
(1)简介:删减是指申请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删减商品/服务。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删减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6);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删减申请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4、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
(1)简介:放弃是指申请人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保护。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放弃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7);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放弃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5、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
(1)简介:
注销是指申请人在全部缔约方对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进行注销。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8);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注销申请如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必须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如没有涉及纯协定缔约方,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6、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如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变更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9);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7、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地址变更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登记的代理人如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代理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0);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此业务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也可以直接致函给国际局,写明要变更的事项即可。
8、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包括有效期届满日期。
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仍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将注销该国际注册。
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得以续展10年。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1);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续展申请可通过商标局办理,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www.wipo.int)使用E-renewal工具进行在线续展。
9、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
(1)简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册人如需委托新的代理人,可办理指定代理人申请。
(2)申请材料: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代理人申请书;
外文申请书(MM12);
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代理委托书。
(3)注意事项:
此业务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办理或通过商标局转递国际局。
申请人须通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
http://sbsq.saic.gov.cn:9080/tmoas/agentInfo_getAgentDljg.xhtml
四、国际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 3个月内,
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异议申请人是国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则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国际异议申请所需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书;
2、国际注册公告复印件;
3、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
(二)国际异议收费标准
商标异议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500元。
(三)国际异议受理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通达中心收文科
邮编:100055
(四)异议答辩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五)注意事项
1、若异议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则异议人名称及地址需用外文填写。
2、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
五、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