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商标皆以文字字母或图形来组成,但自从新《商标法》颁布后商标还可以使用声音进行注册;
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与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
那么,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方面,声音的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
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
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
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
另一方面,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简单地理解,就是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以某种可见的方式对声音进行描述。
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描述方式;
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狮子吼声等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单独使用文字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