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关于受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白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说明受让人对受让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足以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公告日期为准。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争议规定了两种情况:
一是对注册不当的争议;
二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的争议。
前一种情况下,可以推定任何人均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在后一种情况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才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这即是说如果该他人的申请不属于注册不当的情况,那么受让人就只能以在先权利为由对他提出争议。
二、仅由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1、是要从形式上进一步完备,即要求受让人提供尽可能体现转让真实合法的法律文件,
如上面提到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加盖受让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商标证》原件等。
在商标局核准了该转让申请后,再由商标局将《核准转让证明》书连同《注册商标证》原件一并交予受让人。
2、是变由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为由转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三、关于注册商标证与核准转让证明“一并使用”的问题
商标局核准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将取得何种权利证书,《商标法》没有规定。
实践中的作法是,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后,发给受让人一份《核准转让证明》,并在该《核准转让证明》下方注明:本证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四、《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的意义
旧《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协议,新《商标法》明确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协议。
法律的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转让人的意思表示。
二是为了便于商标局审查转让申请时,对转让是否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做出认定。
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发生侵权时将《转让协议》作为证局使用。
商标转让法律中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存在的问题注册商标的转让是转让人对自己注册商标的处分,是法律赋予转让人的一项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