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汽车技术事故也越来越多,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在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或结论)首先要做到的是程序的合法,从而保障鉴定意见的合法。
怎样申请做汽车技术鉴定?汽车技术鉴定的程序如何?是汽车技术事故的当事方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清楚的问题。
一、技术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一方、双方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作鉴定时,均可提出作技术鉴定。
汽车技术鉴定的申请方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双方共同申请,还可以是公安交警、消防、法院、仲裁、保险和其他职能部门要求申请鉴定。
民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侵害人实行举证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告提出反证,以证明原告的证据不实或不存在。
当事人一方或另一方只凭自己的观点去要求对方,是较难达成共识的,申请鉴定就显得很有必要。鉴定申请一般是当事人向社会职能部门申请,
再由社会职能部门向鉴定机构申请,社会职能部门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申请。
二、车辆技术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先有当事一方或双方向委托部门推荐,当双方对选择的鉴定机构有分歧时,委托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选择鉴定机构或采取抽签的形式决定。
接受委托的机构必须是具备汽车技术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委托书的格式内容可以根据案情而定,
一般应包括鉴定机构的名称、简要案情叙述、鉴定委托事项、鉴定委托事项的用途、鉴定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和日期、委托单位详细地址、邮编等项内容。
鉴定部门要分析案情,根据提供的材料和实物,结合本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司法部门批准的鉴定执业范围,
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接受后要与委托方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以明确鉴定方及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及协议事项。
三、提供鉴定材料
委托方有责任提供鉴定材料或协助提供鉴定材料,并做好交接记录,鉴定材料一般包括:
1.提供鉴定资料:
(1)案情详细介绍 有关部门的询问笔录复印件或当事人的书面叙述。
(2)行车证或保险单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维修车辆的使用、维修说明书。
(4)必要时提供维修作业清单。
(5)提供有关照片、监控录像、发票等。
2.提供检材 : 整车、总成、或零部件。
3.其它一切有关的资料或检材等。
因为鉴定材料的提供,对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检验方法、检验重点方向和鉴定方案起着决定的作用,因此,提供鉴定材料是十分必要的。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的送鉴材料应当是真实、合法、完整的,因提供的鉴定材料及实物不真实而影响鉴定意见的,由委托方或当事人负责。
对于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及实物触犯法律的,司法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鉴定中也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车辆制造厂家,对当事人一方的要求拒不理采,不但不予认真对待,
而且不提供任何技术资料来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报以侥幸逃避心理,鉴定机构只能认定制造厂根本没有正常的技术资料、生产工艺和生产批准文书,
因此,当事人各方都应积极配合。实物检材有的是检验后还可以再作检验,有的不可恢复,检材一般有鉴定机构保存一定的时间后自行处理。
四、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即对事发现场和实物进行勘查。实物即汽车整车、总成或零部件。
汽车技术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勘验,就是对汽车整体或组成部分做深入细致的测量、观察和检验,并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为下一步的分析判断作准备,所谓的“真凭实据”就是来源于对现场的勘验。
采集的内容大部分可以成为有用的鉴定材料,对鉴定意见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勘验时要通知委托方及当事双方到场并签字,通知不到场的现场勘验可以照常进行,提取实物时要作提取记录并有委托方和当事双方签字。
1. 现场勘验的及时性。
要像公安交警 “交通事故报案”那样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第一事发现场,并做好记录。因为这时的情况是最真实可信,最能反映车辆的真实状况,
因此,当事人应保护好事故的第一现场,技术鉴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改变现场或提取物件,当事一方(包括制造厂、4S店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等)不得擅自勘查现场,
出具代表一方观点的不具司法效力的所谓的鉴定意见。
2.勘验具有针对性。
勘验是建立在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基础上进行的,不是盲目的和不着边际地全部检验一遍,即带着问题去勘验。
3.勘验的记录方式。
勘验要注重数据和录像、拍照。 数据是最能说明问题的,勘验要借助汽车检测仪器设备、摄影照相器材等手段,如排放、制动、定位等要用专用的设备,
有了数据就可以对照标准进行分析判断合格与否,还可以通过拍照保留现场的状况,对车损鉴定显得尤为重要。对涉及汽车质量状况和技术状况的鉴定,数据尤为重要。
4.勘验现场的实时记录。
单凭人当时的记忆而不做记录将带来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等到想到落实某一问题,可是现场状况已变了,无从落实。
粗枝大叶的瞧上两眼,坐到办公室里靠“拍脑袋”去回忆,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五、分析论证
通过对现场及实物的勘验,得来了一些数据和信息,紧接着就是分析判断,这是一鉴定人或勘查人员工作的重要一环。
要求鉴定人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及逻辑思维能力,如采用排除法、类比法、正反推论法等等。
排除法——在一些汽车着火事故案中较为常用。即对可能引起着火的原因逐一排除,最后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
类比法——如遇到汽车碰撞或着火事故时,事故车往往是面目全非,要想分清各处的组成部件已是难以查清,甚至会出现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那就可以在勘查前或勘查后找到相同厂牌型号的同类车,仔细查找各个组成系统的布置。
正反推论法——当事方或汽车专业人员,往往提出自己的观点,鉴定人既要听取不同的意见,又要从观点成立和不成立两个方面进行推论,不可带着即成的意见去找其成立的条件。
朔源分析法——如在勘查着火后车辆时,根据车辆不同部位的烧损程度,逐渐找到烧损最严重的部位,再对烧损最严重的部位进行深入仔细地勘查、检验和研究,最终找到起火原因的一种方法。
检验数据分析法——通过检验数据,对照有关车辆技术鉴定的依据分析判断并得出鉴定意见的方法,也是最有说服力的一种方法。
六、作出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形成是以勘验的事实为依据,符合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因此民讼法规定鉴定报告书要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
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要对做出的鉴定意见负有法定的责任。汽车技术鉴定要以对鉴定材料的勘验为第一依据,
并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厂方资料及汽车的科学机理等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要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鉴定人通过对鉴定对象的化验、检查、研究分析应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由此说明鉴定意见不能是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可回避矛盾,意见要直指根源和要害,以便于找到责任者,法院或调解部门、保险公司等根据鉴定意见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
即可以做出明确的处理,这就要求鉴定人不能感情用事惧怕当事人的纠缠和无理取闹,不能做人情鉴定意见和行政干预的鉴定意见。
七、鉴定书的制作和发送
鉴定书应当由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制作,鉴定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书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要求制作,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
鉴定书的制作是在鉴定人勘验讨论的基础上制作。
一般程序:鉴定人勘验——拟稿人撰写鉴定意见书初稿——第一鉴定人审核签字——第二鉴定人修改审核签字——授权审核人修改审核签字——打印最终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鉴定机构盖章——签发交于委托方。
鉴定书应基本概念清楚,使用本行业通用的规范性专业术语,鉴定意见还应符合法律用语的规范要求,便于非专业人员正确理解鉴定意见。
文字要简练,用词要准确,语句要通顺,描述确切无误,鉴定意见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词、句和模糊语言。
还要用专业名词、专业术语准确表达,书面的文字性表述,不要用口头俗语表述,如在口头常说的“刹车”“刹车锅子”一词,在书面表述中要用“制动”“制动鼓”这样的专业用词,
可以附有必要的附件,还应符合制作司法鉴定书的其它规定。
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意见书可以向委托方在委托书中写明的地址邮递,也可以由委托方自行领取,鉴定机构保存邮递回执或领取人签字记录。
八、异议与重新鉴定
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要仔细阅读鉴定意见书的注意事项,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并写出书面异议书交于委托方,鉴定机构要在收到委托方转交的异议书后,
针对所提出的异议问题,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函,当事人确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认为鉴定意见不符合实际与真实性确有出入的,有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技术鉴定的程序是开展汽车技术鉴定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规程,即使鉴定意见无懈可击正确无误,只要鉴定程序错误,就是一种违规鉴定行为,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