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各项收费标准
(一)法医临床鉴定 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损伤程度鉴定 人300-600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
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
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
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
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
活体检验照相人50-80
(二)法医病理鉴定 毒物分析按法医毒物鉴定另行收费
1、尸体检验鉴定
1)尸体检验鉴定具500-1000传染病、放射性及腐败尸体加收30%
2)开棺验尸鉴定具不超过4000
2、死亡鉴定全检2500
1)死亡原因鉴定具不超过1000
2)死亡方式鉴定具不超过1000
3)死亡时间鉴定具不超过1000
3、致伤(死)物认定件不超过1000
4、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件不超过1000
5、死后个体识别具1000-2000
6、组织病理学鉴定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7、溺死硅藻检验件1000-2000腐败脏器加收30%
8、尸体检验照相具20-100
9、尸体检验录像盘1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1、个人识别鉴定
1)ABO血型一份检材100-15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DNA检验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亲权鉴定(DNA)
1)标准亲权鉴定(父、母有一方确定)一份检材1000-12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
2)双亲皆疑亲权鉴定(父母均不确定)一份检材1200-1500腐败、硬组织加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