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申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公约中都明确规定要保障社会成员的申诉权,我国
宪法对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也作出了规定。
我国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申诉权是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党员的一种权利。
是指党员被人揭发或犯了错误,受到审查、处理,本人不同意组织决定或处理意见,认为不符合事实,处分不妥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请重新处理的陈述权利。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公民的申诉有两种情况:
诉讼的申诉
指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
申诉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口头申诉,也可以书面申诉。申诉是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根据之一,但在人民法院未作出再审决定以前,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非诉讼的申诉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可以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
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请重新审查的申诉。
中国宪法规定,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