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当庭予以说明。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5、当庭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
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是,有些案件的证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
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对象。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一般不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
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根据。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的,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等三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内容,无须在当庭宣判时宣告。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