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儿媳必须赡养公婆"的传言常引发家庭矛盾,但法律真相与民间认知大不同!本文依据《
民法典》《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新规定,用真实案例解析婚姻关系中的赡养边界,一文说清哪些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明确规定:配偶的父母不在赡养义务范围内
1. 赡养义务的法定主体
根据《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的主体是子女,而非配偶的子女(如儿媳、女婿)。
《民法典》第1067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赡养义务仅针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如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配偶的父母因缺乏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关系,不被纳入赡养人范围。
2. 配偶父母的赡养责任主体
配偶的父母应由其亲生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非配偶的子女。例如:
公婆的赡养义务由儿子(配偶)承担,儿媳无法律义务;
岳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女儿(配偶)承担,女婿无法律义务。
二、特殊情形:儿媳/女婿可能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况
1. 形成“扶养关系”
若儿媳/女婿长期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实际承担经济供养或生活照料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形成了扶养关系,此时需履行赡养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此外,司法实践中,若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并提供经济支持,可能被认定为“类子女”关系。
2. 丧偶后的继承权问题
若配偶(如儿子或女儿)去世,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实务争议与常见问题解答
Q1:儿媳/女婿是否必须赡养配偶父母?
答案:不必须。除非与公婆/岳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否则无法律义务。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要求配偶的子女应协助赡养,例如夫妻共同承担经济支持。
Q2:能否通过协议约定赡养义务?
答案:可以,但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例如,子女可通过协议约定由儿媳/女婿协助赡养,但若子女本身未履行义务,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Q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配偶父母算赡养对象吗?
答案:不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老人,仅指年满60岁的父母及祖父母、外祖父母(需子女均已去世),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Q4:公婆/岳父母能否起诉儿媳/女婿不赡养?
答案:一般不能。除非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否则无权起诉。但若协议约定赡养义务,则可能构成合同纠纷。
四、法律风险提示
避免混淆“赡养”与“协助”:
法定义务仅针对子女,配偶子女的协助属于道德范畴,不可强制要求。
扶养关系需长期性:
短期或临时照顾不构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需提供长期经济或生活支持的证据。
五、总结:赡养对象的法律边界
赡养对象 |
法律依据 |
是否包括配偶父母 |
父母 |
《民法典》第1067条 |
是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民法典》第1074条 |
是(需子女已去世或无力赡养) |
配偶的父母 |
无直接法律条文规定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