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具有六大突出亮点:
1、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2、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
3、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4、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5、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6、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的定义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谁”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对网络运营者的要求:
1、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2、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防止数据泄露
3、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应要求用户实名制
4、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服,严禁泄露
5、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及时处理
6、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7、 配合网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民的权利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公民的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