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以及针对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
1、罚金
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
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
中国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