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每种
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
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本条是对原刑法第五十五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关于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没收犯罪分子部分还是全部财产的规定。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 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 家所有。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 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
没收 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 贿罪、绑架罪等都有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没收财产,只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这 句话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 财产。
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 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 当依据有关的民事法律界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严格划清犯 罪分子本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能是依法确定为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
二是对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应 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 定,不论是没收一部还是全部,都应当对没收的财产名称、数量等 在判决中写明,不能笼统的写判决没收一部或者全部。
关于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规定。
是本次修订刑法根据没收财产的实际情况增加的内容。
决定没收犯 罪分子本人的全部财产时,应当在没收的财产中给犯罪分子本人以 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所说的其扶养的人既包 括由其扶养的丈夫或妻子,也包括由其抚养的子女和赡养的老人。
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使之刑满释放后生活有 保障,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 道主义精神。
第二款是关于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的 规定。
规定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主要是为了 保护犯罪分子家属合法权益。
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是指属于 与犯罪分子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在家庭共有财产 中应当占有的份额。
只要依法确定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 的财产,就不能予以没收。这一规定体现了罪责自负,只惩罚犯罪 的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在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刑法分则对于什 么性质的犯罪、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罚,都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没收 财产对于从经济上惩罚犯罪的重要意义,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凡是 刑法分则条文中有没收财产规定的,就应当正确运用这一刑罚手段。
凡是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没收财产规定的,也不得随意扩大没收财 产的适用范围。
2.注意区分没收财产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没收与犯罪有 密切关系的特定物的区别。
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对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违禁品的强制处理方法,而 不是一种刑罚。
它适用于一切犯罪,不论犯罪分子犯什么罪,判什 么刑,只要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和供犯罪用的本人财物,都要追缴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