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
宪法权利。
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二、刑事辩护律师职责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聘请,
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刑事辩护如何入手
律师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时该从哪个方向入手来开展辩护工作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突破口:
1.从实体上辩护,即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首先,阅读公诉方的刑事起诉状,要仔细研究其中的每一个字,一般从起诉状中能多少分析出公诉方对案件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他们的思路形成;
例如,公诉方究竟是根据哪些事实初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而且可靠性有多大,这些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是确凿无误。
其次,找出案件事实的核心问题在哪?看能否找出漏洞和疏忽的地方?
2.从程序上辩护,即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以及审判人员是否有违背程序的地方。
特别注意的是:程序辩护必须是重大的错误,一般小的程序错误只要在辩护中点到为止,不可过于纠缠,否则反而引起对方的反感,不利用辩护的成功。
而对于程序中重大失误,则必须重点提醒,一定要引起对方的注意,这样做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是一个优秀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一个大牌律师实现自我价值的关键所在。
一般,程序上的辩护需要律师认真思索,结合中国法制的现状,有理有据,一定要有法理依据,要一语中的,直击要害,不可模棱两可。
要抓住重点,不要提出过多程序上的瑕疵,使对方难以接受,结果适得其反。
3.从证据上辩护,即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分析证据的资格和证明能力的大小问题。
这里的关键技巧是:证据有无瑕疵,能够得出结论的唯一性,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
还需注意的是:一定不要引火烧身,小心取证。刑事辩护的风险亦在于此。
对于《
刑法》306条,这把悬挂在律师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尽管是我们律师界的悲哀和无奈,但必须保护好自己,唯有己好,方可为他人的正义作出努力,
妄图以牺牲自己换取法治的进步,不是明智之举,反而是一种可悲的愚蠢之举,其中的道理不必细说。
所以,取证最好要公证,最好让证人出庭,让证人自己书写,让证人自己来做的事情,千万不要律师代劳。
总之,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的风险过大,宁可放弃亦不可冒险。
最好的策略就是挑对方证据的瑕疵,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取证以反驳公诉方的证据。
好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在公诉方,辩护方只要对对方证据的瑕疵点出,即可收到很好的效果。
在找到了突破方向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就是综合案件材料,针对控诉方的指控,
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四、如何做无罪辩护
在实践当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是最考验律师法律功底的时候,为了做好无罪辩护的工作,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五、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
律师为被告人做刑事辩护时,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的,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这里面也是需要技巧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针对性,要针对指控的主要证据进行辩驳。
2、在法庭调查时埋下伏笔,到法庭辩护时“引爆炸弹”。
3、抓住公诉人的错误逻辑(如有),适当引导,并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论导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4、适当时机的“退一步讲”。
5、善于“察言观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适当时加重解释,或一言带过。
6、不要制作完整的“辩护词”,但要有完整的辩护提纲,法庭辩论要随机应变,看辩护词“照本宣科”式辩论不足取。
7、抓住第二轮辩护,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重点,不要纠缠细枝末节。
六、尊重委托人或被告人意见
最后在辩护实践中有重要一点也是被刑事辩护律师常常忽略的,就是尊重委托人或被告人意见,很多律师在为被告人做辩护时,往往认为委托人或被告人不学法、不懂法,
认为自己的意见就是权威的,在形成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很少甚至不和委托人或被告人进行沟通,这是在刑事辩护当中一个很大的弊病。
诚然,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地位是独立的,可以不受被告人或委托人意志约束。但是,对此应辨证地看。
首先,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委托(最终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
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这就表明,律师要拒绝为被告人辩护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当理由”,委托人或被告人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拒绝律师辩护。
当委托人或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独立。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应先征询被告人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人沟通商量,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见,
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改变的,应再次交被告人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尔遇到被告人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或委托人沟通。
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沟通形成共识。
若律师与被告人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沟通仍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人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
否则被告人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决反对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辩护权是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科学性的必然要求。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行为的深入程度,以及律师辩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体现程度。
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