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风险在所有律师业务中最大,此亦是刑事案件辩护率低,律师越来越不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重要原因。
刑事辩护中的风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受理案件的风险;阅卷后的风险;会见中的风险;调查中的风险;辩护发言中的风险。
一、受理案件时的“承诺”。
委托人请你的目的是作无罪辩护,并且讲了一大堆“事实和理由”,最后,你承诺就请你,不承诺就找别人。
业务来了不能放走,于是作出了承诺,案件得以承办。
风险亦随之而来。案件经法院判决不是无罪结果,委托人找上门来,责难、谩骂,甚至要求退费。
对此,笔者的经验是,可以答应委托人的要求,即根据你所描述的事实和理由,笔者也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
但有个条件,就是如果经笔者阅卷后,案卷材料反映的不是你所讲的事实,或者说虽是冤案但现有条件不能证明是冤案,笔者只能按照证据说话。
一般讲,委托人还是能够理智的接受。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信息传递”。
新旧刑诉法比较,大部分案件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律师就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找上门来,要求带话的,传纸条的,甚至让你用手机交嫌疑人、被告人与其通话。
如果书信与案件无关,只是问候或介绍家庭近况的,可以宣读给嫌疑人、被告人听,但不能交其本人阅。
传递与案件有书信和借手机与外界联系,属于违反律师执业准则以及看守所会见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拒绝。
三、阅卷、复制案件材料后的“案情泄露”。
辩护律师阅卷后,当事人亲属往往会发生询问案情甚至提出看案卷材料,容易发生串供、对证人进行威胁等情况。
对此,一是不能将材料交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查阅,更不能让其复制;
二是在与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情时只能让其阅本人的供述,司法文书、鉴定意见,同案的供述、证人证言不能阅。
四、调查中的“伪证陷阱”。
这是律师辩护的最大风险点。
实践中,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存在的问题亦多,证人被强制后所做的虚假或者夸大的证言最为常见。
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后虽然获得辩护证言,但该证言经办案人员的复查后,极易被再次“改口”,而改口的原因又往往推至辩护律师身上,于是, “伪证罪”有可能强加在你的头上。
因此,在确有必要调查时,
一是两名律师在场;
二是最好在律所进行。
如果证人在外地,则最好是请当地律所律师协助调查;
三是在笔录中不要出现容易被认为是指供、诱供的问话;
四是不要让证人对过去的证言作否定表示,即对不同的证言做出选择。
律师调查后,最好是告知办案机关,请求其复查,切忌作为“突袭”证据当庭出示!
五、辩护发言中的“禁言”。
涉及政治、官场争斗背景的案件,相关的背景内容不要提及;
被害人亲属旁听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死亡、重伤害案件被害人的过错不要放大;
犯罪原因中的社会因素不要渲染;
因征地、拆迁安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城管等引发群体性案件不要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