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投敌叛变罪的概念、认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等内容。
投敌叛变罪的概念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投敌叛变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投敌叛变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与不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犯罪严格区别。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投敌叛变罪的认定
本罪与间谍罪的关系
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关系
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区别: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投敌叛变罪的量刑标准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
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投敌叛变罪的立案标准
没内容
投敌叛变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
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