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认定、立案和量刑标准及
司法解释相关等内容。
1、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概念
2、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
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5、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6、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解释
7、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案例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要想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首先必须是有具体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存在,而且有一定后果产生。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属于选择性的
罪名,做出妨害驾驶的行为后,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妨害驾驶罪处罚,构成严重后果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有一定的期限和严格的规定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经过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妨碍安全驾驶罪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危害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如破坏交通设施、妨碍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等;危害交通秩序的行为,如故意堵塞交通、违反规定抢行、打闯红灯等;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交通肇事的行为: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3. 逃逸交通肇事的行为:指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拒不履行救助伤者、报警等义务的行为。
4. 其他严重违法交通管理行为:具体包括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危险驾驶等严重违法交通管理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妨碍了他人安全驾驶,也可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
对于上述行为,立案标准主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因素包括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存在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等。
对于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如果是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导致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同时,如果行为人有前述两种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话,则将依照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量刑。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从重处罚,如在夜间行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此类行为,或在特定路段(如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危险地段)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等,这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注意区分该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关系。
鉴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具有如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实践中,对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应当按照本罪进行处理。对于个别情况下,行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较大,判处1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符合《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根据犯罪四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的行为危机公共安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