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作业罪的概念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施工、生产等过程中,未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造成危险的行为。
二、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实害结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明知,但对于违规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是出于过失。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特定的危险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三、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存在以下行为即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四、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
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造成人员伤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也属于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应予以立案追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除了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些情形同样可能导致危险作业罪的立案。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或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而拒不执行等情况。
特定违法行为: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也可能因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被立案。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涵盖了多种情形,不仅限于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还涉及到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如果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但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对于这些情形,如果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六、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解释
1、刑法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