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修订后的《
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
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
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在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名及罪名相应的量刑区间,但没有对量刑做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一部分罪名的立案及量刑标准做了
司法解释。但更多的罪名(主要是经济有关的罪名),由于各地区发展水平不一,没有统一划分标准。因此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的量刑幅度由各个省一级的司法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