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什么是单一性
罪名,什么是选择性罪名、什么是概括性罪名?
什么是单一性罪名
单一性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故意杀人罪、盗伐林木罪等,它们所表示的是具体犯罪行为,不可能对它们进行分解。
行为触犯一个单一罪名的,没有疑问地构成一罪。我国
刑法分则中的大部分罪名是单一罪名。
什么是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所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它是一个罪名,但它包括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于是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
当行为人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行为人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行为人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什么是概括性罪名
概括性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
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行为人只是恶意透支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定恶意透支罪;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时,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由
此可见,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
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
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