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10个商业贿赂行为案例。
案例一、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案
根据举报,2006年3月28日,广州市工商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客户回扣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5年7月21日至2005年10月15日间,为了促成公司产品的销售,在经销进口光电开关、继电器过程中,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回扣,当事人以“支付证明单”作记录凭证,未记入
公司法定会计帐册。
经核实,当事人于2005年9月19日,采取上述经销方式,销售进口静电消除器、静电控制器等产品,合计销售金额350280元(含税),给予昆山某自动化电气有限公司回扣,是按税后销售金额的3%计算,共8982元,销售成本230730元(含税),利润10005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53元的处罚。
案例二、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音响器材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进口音响器材时向客户支付回扣。
广州市工商部门于2006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明:2005年1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从事音响器材的经营活动中,为增加销售量,在帐外暗中按经营额2%—14%的比例,通过填写“支付证明单”用现金支付中山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某音响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业务员回扣款86541元,取得经营额976191元,从中获利12690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3095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26905元的处罚。
案例三、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卫浴洁具案
根据群众举报,广州市工商部门于2006年2月20日对广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洁具用品时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2005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当事人为增加卫浴洁具、水暖器材、五金等产品的销售量,账外暗中通过“资金使用申请单”用现金支付客户费用101099.74元,取得经营额2169267.67元,从中获利17354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6459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73541元处罚。
案例四、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商业贿赂销售深海鱼油胶囊案
2005午11月7日,珠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分别给付“珠海人×”、“珠海风×”、“珠海万×”、“珠海开×”等几家旅行社导游提成和佣金。
当事人有商业贿赂的违法嫌疑,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由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康×利深海鱼油(高浓度DHA&EpA)胶囊,销售对象仅限于由旅行社和导游带来的游各。
自2004年1月开始,当事人与一些旅行社(未使用真实名称,无法找到)以口头的形式约定由旅行社组织旅行团前往当事人处购物,当事人按照人民币50元或100元/车的标准计提“停车费”;按人民币3元或5元/人的标准计提“人头费”以及按照每个旅行团购买商品的价款总金额的8%—32%不等的比例计提 “提成”返回给旅游公司和导游。
上述三种费用均当场结算。并由当事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旅行社或导游。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6日,当事人向旅行社带来的游客共销售鱼油产品人民币245000元,向20家旅行社支付“停车费”人民币15000元,“人头费”人民币19374元,“提成”人民币57120元,上述售出商品的成本是人民币49000元;
在此期间,当事人赠送给游客的鱼油产品成本为人民币16060元,扣除已缴纳的税金人民币8231.46元,当事人从中获得违法所得80214.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行贿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214.54元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五、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葡萄酒案
2005年10月13日,河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河源市源城区中山路某经销批发商场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批发商场在销售深圳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色长城葡园干红”系列葡萄酒时,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8月16日销售450件(6支/件)“金色长城葡园干红”到河源市源城区某经销批发商场,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该经销批发商场按照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在河源地区负责销售“金色长城葡园干红”系列葡萄酒,每销售一支葡萄酒可以获得一元的回扣,当事人以实物形式(“金色长城葡园干红”葡萄酒)付给批发商场,并且在双方财务帐册、帐簿里都没有记录。
至被查处时止,该经销批发商场己销售了304件零3支,共获销售收入29050元。当事人共付给批发部回扣35件“金色长城葡园干红”葡萄酒,并获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为销售商品,采用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于2005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南海某家具板材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板材案
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于2005年6月30日查获佛山市南海某家具板材有限公司在销售板材的过程中,为销售更多的产品赢取利润,从2004年3月开始,以“返利”的名义对向其购买板材的客户支付回扣。
当事人以“返利结算单”复印件作为客户收取返利金的凭证,该“返利结算单”中注明的返利额在该客户下次向当事人购买板材时充抵货款。
“返利”的具体做法是:客户向当事人购买“B+C”板每月超过5000张每张返利0.1元,每月购买超过10000张每张返利0.2元;购买“A”、“2.5MM”、“2.8MM”三种厚度的宝丽板,每月购买超过3000张每张返利0.2元,每月购买超过5000张每张返利0.3元,每月购买超过10000张每张返利0.4元。
至2005年6月30日被查获止,当事人共九次以此方式与佛山的四个客户(具体资料不详)进行交易,共销售板材67802张,支付给客户返利金合计10413.4元,共获取销售收入1411476.2元,获取利润8700.88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将上述返利支出款项如实记入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收支情况的财务帐中。
当事人帐外暗中给予客户回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案单位于2005年9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00.88元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佛山市禅城区某贸易商行商业贿赂销售啤酒案
当事人于2005年6月8日经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某贸易商行,开始经营珠海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
从2005年8月开始,当事人以给付现金方式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鼓励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销售的××啤酒。至2005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每个瓶盖0.5元或1.2元的价格,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4358个,支付服务员瓶盖回收款4773.2元。当事人销售的××啤酒进销差价为2.99元/瓶。
办案单位认定当事人通过回收瓶盖方式销售啤酒4358瓶,进销差价共计13030.42元,认定违法所得13030.42元。
当事人以给付现金方式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案单位于2005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030.48元、罚款60000元的处罚。
案例八、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销售葡萄糖案
一群众于2005年3月3日举报广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有商业贿赂行为。
广州市工商执法人员于2005年3月22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仓库、经营帐册进行了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销国产葡萄糖、力尔凡注射液时,
以白头单“赞助费”名义支付给阳江市某医院等多家医院现金的记录,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为开拓广州市以外的医院,向阳江市某医院、阳江市某学校附属医院、肇庆市某医院推销葡萄糖、力尔凡注射液时,以白头单据形式,帐外暗中支付“赞助费”5万元。
期间,当事人利用上述手段销售药品1379053.64元,获利20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和罚款180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赵某商业贿赂提供货运服务案
2005年4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对赵某无照经营快运业务和商业贿赂一案进行调查。
经查:2005年1月初,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业经营快运业务,主要从事货运业务。
当事人在承接托运业务时,为了留住客户,争取到更多的交易机会,针对业务量大或有可能发展成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给予该客户的具体托运经办人以运费20%—30%不等的“提成”,
这批“提成”金额仅在其快运部内部记录用的货物验收卡上反映,而不在对外公开作为纳税凭证和客户报销凭证的货物运单上反映。当事人通过货物验收卡记录下每一宗托运业务给出的“提成”金额,每月以现金的形式支付托运经办人总“提成”。
根据货物验收卡统计,当事人在2005年1月27日至2005年4月27日期间,对67宗业务给予客户托运经办人累计3965元“提成”,共获30418元经营额,获利2050元。当事人采用暗中支付现金贿赂客户托运经办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
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案单位于2005年8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及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汕头市澄海区某摩托车行商业贿赂销售摩托车案
2004年9月21日,汕头市澄海区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汕头市澄海区某摩托车行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行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21日止,采用暗中以实物或现金贿赂介绍人的手段售出“江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女庄125C摩托车等5个牌子7种款式的摩托车共76辆,获售货款526750元,支付给介绍人现金和实物折价共38500元。
当事人为销售商品,采用财物贿赂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案单位于2004年10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