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些专利保护期限及其计算如下: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及计算
我国1984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至20年。
这是符合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的,trips协议第33条规定:
专利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不少于20年。
trips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协定,凡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加入并予遵守,而我国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
应该说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早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这仅针对1992年12月31日以后申请的发明专利,而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仍为15年,如此在我国便存在着有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有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15的不同情况。
美国和加拿大曾就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应否追溯上诉至wto争端解决委员会,结果判定美方胜诉,也即认定自1995年wto成立,trips协议生效后所有wto成员对专利保护期限必须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即自申请日起专利保护期限至少应为20年。
为了履行trips协议,针对199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发布第80号公告,明确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此规定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精神。
trips协议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我国专利法也是如此规定。依我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优先权日不能作为起算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15~20年。
美国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17年(若为1995年6月8日后申请者,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注册日起3年半、10年半及11年半须缴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
韩国根据trips协议,自1996年7月1日起将发明专利之保护期限由过去自公告日起算15年,增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日本特许专利(发明)保护期限为公告日起算15年,但自申请日起算不得超过20年。
我国香港将专利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标准专利是指由指定的专利局审查授予的发明专利,再在香港注册并授予的专利,其保护期为自原指定专利的申请日起20年。
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及计算
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均属于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制度目的之一就是保护那些尚不能达到发明专利的创造高度要求的一些简单小发明,其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要低,因此,保护水平也就相应降低。
我国1984年《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5年,在5年届满前专利权人还可申请续展3年,而1992年第一次修改的《专利法》则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延长至10年。
大多数实行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都要比发明专利短,大多在10年或10年以下,如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权自1994年1月1日从公告日起算10年,更改为自申请日起6年。
也有少数国家将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规定较长,如韩国规定实用新型专利自1996年7月1日起从公告日起算10年,增长为自申请日起算15年,西班牙更将实用新型保护期规定为20年。
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及计算
外观设计是富有美感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的保护制度始于法国,现在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得到保护。
我国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作为专利的一种类型加以保护,1992年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为10年,而依有关规定,
在1993年1月1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5年届满前还可续展3年。
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不尽相同,有的国家保护期限长,如美国规定外观设计保护年限为14年,而日本则规定为自注册日起15年,
我国香港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仅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但是同时规定可续展4次,每次续展5年,最多可保护25年。
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相当长的。
也有的国家保护期相对而言要短,如韩国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日起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