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
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
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