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在很长时期内享有对某种类财富的独占经营获利权,其它人未经允许不得实施,如果专利权人不及时积极自动实施,必然严重影响到社会利益,因此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即强制实施制度以平衡社会利益。
1、依申请给予强制许可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中国台湾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授权后4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未适当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根据他人的请求,可以准许特许实施即强制许可实施。
取得特许实施权的人应给予专利权人补偿费。
取得特许实施权的人不适当实施时,专利局可以依关系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撤销其特许实施权。
发明专利权人自专利局第一次特许实施公告之日起2年内无正当理由仍不实施或未适当实施其发明的,专利局依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该专利权。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许可应首先考虑是否会严重影响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应该尽可能实现智力劳动成果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大致平衡。
当然,在科技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上面关于3年和4年的规定过于慢长,应该缩短社会容忍期。
2、依紧急情况或公益需要给予强制许可实施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国家征用范围。
虽然专利权所指向的种类财富属于专利权人所有,并且只有专利权人可以独占经营获利,
但这只是社会的一般原则,在社会遇到紧急情况或公共重大利益目的时,国家可对专利即种类财富进行征用。
专利被征用后,国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直接经济补偿,或者给专利权人社会贡献方面的奖励。
3、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实施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4、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为供应国内市场的强制许可实施
除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6、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限制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