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和种类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对于那些不孕不育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或者双方度不能进行正常生育,而借助科学和医疗技术的提升,用人工生殖技术受胎而生出的子女,即是我们在此所说的“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
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医疗和卫生条件极大提高的条件下,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不同分为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三种类型。
1、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
它指:使用医疗手段,首先把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受精,再将受精卵放入妻子的子宫内,再有妻子亲自进行怀孕、分娩而生的子女。
2、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和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最大区别在于异质的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不是全都来自于夫妻双方本人的,而同质的则都是来自夫妻双方本人的。它们的相同点都是将受精卵放入妻子子宫内,由妻子分娩而生育子女。
根据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同,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对妻子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
(2)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
(3)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而授精生育的子女。
3、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
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签订代孕协议,由该第三人代理怀孕、分娩而生育的子女。这一种情况在国外的大多数国家是允许的,但是目前在我国法律是不认可的。
同样的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人不一样,而分为三种情况:
(1)把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工授精,然后放入代理母亲的体内,最后由代孕母亲进行怀孕和分娩的子女;
(2)将丈夫的精子采用人工方法放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再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进而形成受精卵,怀孕、分娩的子女。
(3)将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培养成受精卵,再放入代理母亲的体内,由代理母亲怀孕、分娩的子女。与同质、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不同的是这类子女是由代理母亲而非妻子来怀孕、分娩,最后由签订代孕协议的妻子以亲生母亲的身份来养育。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生育子女有不同种类,其法律地位因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文将分类探讨不同类型人工生育的子女的不同法律地位。
(一)同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对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
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指出: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这是依据婚生和伦理推定而做出的,只要该子女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存在且还得到法律的认可期间,并且是经过夫妻双方的共同商量和同意而由妻子怀胎十月并分娩而生的,生育的子女,
则,这个孩子在法律上是这对夫妻的孩子,并且这对夫妻双方即为该子女的父母,不因受精方式的不同影响事实上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
因此说,同质人工授精生育所生的子女与自然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都为婚生子女,同样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上文异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的概念中指出,异质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根据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不同情形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以丈夫的精子对妻子以外的第三人的卵子实施人工授精为例,在这种情况下所生的子女将会出现两个母亲,即生物学上的母亲(提供卵子的妻子以外的第三人)和社会学上的母亲(妻子)。
有人认为,这类子女既不像婚生子女和非婚同居而生的子女是因为血缘而产生,也不像养子女是因收养关系而产生,这种子女其产生具有合法性,应给与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有人认为,这类子女应按照法律拟制的血亲来对待,适用养子女或继子女的规定。还有人认为,这类子女应该按照精子或卵子的来源具体分析,或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或适用拟制血亲的规定。
我认为,该类型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在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的情况下,同样依照相关的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不论精子或供卵的来源,只要子女是由妻子怀孕、分娩,那么所生子女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在妻子隐瞒丈夫用第三人的精子实施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该子女则可视为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丈夫有权行使否认权。因此看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要想得到当前法律的认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存在;其二是进行人工授精而生养子女必须是夫妻双方知情且共同决定和同意。
(三)代理母亲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
在上文概念中得知,代孕分为由代孕者提供卵子和由妻子提供卵子两种情形。由代理母亲生育子女涉及多方当事人,最多能出现2个父亲、3个母亲的情形,比较复杂,极易发生争议,那么如何确定该类子女的法律地位呢?
对此世界上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1)以澳大利亚为代表,不问卵子和精子出处,生育子女的母亲为婴儿的母亲,相应的,该母亲的丈夫即为子女的父亲;
(2)以英国为代表的,根据生物遗传学确定亲子关系,精子或卵子的实际提供者为子女的父母。
(3)还有一些国家按契约关系来确定亲子关系,即谁委托谁为父母。
笔者愚见:在现行法律允许认可的代孕,代孕所签订的协议可以视为委托协议。委托方与代孕方签订代孕协议时,是基于希望通过代孕来获得子女,而代孕方签定协议时并非为了取得子女,因此根据双方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方应为子女的父母。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允许同质、异质受精生育子女,但是还不允许代理母亲生育子女的情况。代理母亲生育子女在我国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这是由于同质人工受精生育子女和异质人工受精生育子女都是有妻子来怀孕和分娩的,在根本上不同于作为第三人身份的代理母亲怀孕和分娩子女的情形,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夫妻间感情的稳定以及社会稳定。
三、结语
在当前社会中,人工生育子女的行为不仅可能与道德相冲突,还可能引发有关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关系的确定、遗产和继承、监护等问题。因此,制定
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人工生育子女的行为是非常是必要的。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在人类生育子女方面进行立法,以依法解决社会生活中人工生育子女而产生的一系列新型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作者:时爽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