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
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
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
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
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
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比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
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
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
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
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