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即确定侵权主体的相关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就是要在竞争中削弱权利人的优势,通过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瓜分权利人的利润空间,简单用四个字形容就是“损人利己”,
所以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大多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所以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着手调查。
1.侵权单位的确定
侵害技术秘密信息多表现在出现同款产品,根据产品的标识、包装、生产厂家基本可确定侵权单位。
但有时候生产厂家仅负责生产,实际窃取、刺探商业秘密的是委托生产产品的单位,因此调查取证仍然是必须的,
必须理清侵权人数,多人共同侵权的还需要理清各侵权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一一追究其法律责任。
侵害经营秘密信息则较为隐蔽,大部分时候因为客户减少了才察觉存在侵权行为,此时原本客户都转投的单位最有可能是侵权人。
2.侵权个人的确定
就技术秘密而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文件、模具的人员多为研发人员、生产人员,因此从这些人员入手核查。
因最常见的侵害经营秘密信息行为与客户名单、报价单有关,能接触此类文件一般是有紧密联系职能的工作人员,如财务部、销售部的人员,因此需要从这些部门入手。
不仅是在职人员,已离职人员也必需核查,因部分侵权人正是携带着商业秘密文件跳槽、自己组建同行竞争公司 的。
有时候侵权行为是间接的,如职员无意间泄漏了商业秘密信息给其同学、朋友、亲戚这些本不应该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而这些人员发现了其中的价值而将信息泄漏给竞争单位,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
如此复杂的就更需要调查取证来核实实际的侵权人为哪些,确定哪些侵权人存在故意需要承当更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