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
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
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
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管理档案等等。
实用性并不要求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现实利用,只要该信息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即可。
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
所以,尽管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包括将来的、潜在的价值,但同样要求这种价值是具体的,根据科学的推断是可预期的,
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从而产生实际的经济价值,
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