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价值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
从商业秘密的实施利用结果来看,权利人因使用了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商务信息取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例如在技术上,含有技术秘密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使其在同类产品中拥有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特点,或者能够降低产品成本、节约原材料;
在商务方面,经营信息的持有和运用能够拓宽商品销路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
在经营管理上,商业秘密的运用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开源节流,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等等。
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创造更多的利润。
而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他人也有可能以这些信息的使用谋取非法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的意义就是禁止他人从这些信息中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