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涉外案件管辖的通知
京高法发〔2023〕2339号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优化涉外案件管辖机制,提升北京法院涉外审判质效,更好服务保障新时代首都发展,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部分涉外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如下:
一、北京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4)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中由北京各基层法院一审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上诉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北京法院管辖的涉外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四、北京法院管辖的涉外行政一审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五、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外破产清算类案件,以及司法解释另行规定管辖的其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北京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已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由该院继续集中管辖。涉及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各类涉外金融案件,继续由北京金融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管辖。
六、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行政、仲裁的保全和执行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前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的,由原接收法院继续审查、审理和执行。涉及本通知二审案件管辖法院,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的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交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之前的,由原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以前发布的通知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