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2年12月19日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道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和安全应急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地铁车站、隧道通风和用于地铁设备维修、安全应急、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上的建筑物。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地铁通风亭进行监督管理。
地铁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铁公司作好地铁通风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铁通风亭周围100米为地铁通风亭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地铁通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3.5米宽的通道上禁止堆放物品。
二、地铁通风亭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铁通风亭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禁止摆设使用明火的饮食摊点。
四、地铁通风亭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 严格保护地铁通风亭的整洁完好。禁止在通风亭上涂抹、刻划、乱贴乱挂或搭建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地铁分局制止,构成违反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分别提请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市地铁公司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行为,有权通知违法行为者清除,也可直接予以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地铁通风亭及设备、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