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0年1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的周边距离为10至300米内,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以西至六部口北口的西长安街路段,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人民大会堂西侧路与西交民巷交叉路口以东的西交民巷路段;
府右街、文津街、南长街、北长街、景山西街、陟山门街、故宫博物院北门以西的景山前街路段;
台基厂街、正义路、台基厂街与东交民巷交叉路口以西的东交民巷路段;
东安门大街与北河沿大街交叉路口以北的北河沿大街路段、智德北巷;
阜成路与三里河路交叉路口以南至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楼南端的三里河路段,以西至阜成路10号楼的阜成路路段;
钓鱼台国宾馆以西、以南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首都机场、火车站、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距离300米以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按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的范围执行。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南门、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侧的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二、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规定第一项划定的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0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