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87年3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987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3号文件发布 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地区的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以下简称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按以下规定保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即规划道路红线,下同)之间的距离:
1、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视城市道路宽度而定: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上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15米;城市道路宽度在150米以下(含150米)的,距离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立体交叉引桥高出地面的,建筑工程距离引桥路面外边线的宽度不小于30米。
特殊形式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视具体情况确定。
2、平交路口周围30米范围内,根据规划的需要,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宽度不小于10至20米。
3、城市道路两侧(即非交叉路口的路段)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距离的宽度,由市规划管理局按规划的需要规定。
4、城市道路两侧现有建筑物翻建或建设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定保留距离的宽度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照顾。但建筑工程与现有城市道路路面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至15米。
现有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禁止新建临时性建筑工程。
二、建筑工程与城市道路之间按规定宽度保留的空地,由市规划管理局安排用途。在用途确定前,可暂由新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绿化。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
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但尚未施工的建筑工程,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重新审定。
市人民政府1984年2月10日批准施行的《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中,有关城市干道通过城镇地区路段的隔离带宽度的规定,一律按本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