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网站首页
法律常识
咨询指南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劳动纠纷
网络电商
知识产权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合同法律
房产地产
司法典型案例
诉讼指南
诉讼常识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司法鉴定
证据规则
法院执行
企业法务
工商财税
股权
公司治理
律师推荐
婚姻律师
律师业务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律师函
起诉书
辩护词
表格函件
法律法规
法律条文释义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民商法
刑法
社会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司法解释
党纪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
法律资讯
关于我们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福建法规规章
>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2025-03-08 10:02
admin
制定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罚款数额,并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和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
标签:
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
上一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下一篇:
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福建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
福建省旅游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
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资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