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提高公民参与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线索,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 公民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途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0755-83333333;
(二)来访举报:直接向辖区公安交警大队或者向执勤公安交警举报。
市公安交警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民通过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径举报的,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条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经甄别不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受理范围:
(一)举报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二)举报线索基本事实不清的;
(三)举报内容公安机关已掌握的;
(四)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六条 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交通违法行为内容、车型、车牌号码和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二)举报线索已由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并查证属实,并对涉案车辆及人员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公安交警部门掌握,在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具体项目及标准;
(五)不属于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积极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指向明确、事实清楚,或者举报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取证,使公安交警部门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成功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亲自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成功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但市公安交警局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线索或者本人交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线索的;
(五)案件当事人举报和指认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线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接收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励金;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励金;
(三)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通过多个渠道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制定对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奖励的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并适时进行调整,经法定程序公告后实施。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报奖励金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并告知其领取期限,公安交警部门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奖励金发放工作。
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公安交警部门收到奖励金之日起3个月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第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公安交警部门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励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委托资料。
举报人收到通知逾期未领奖,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签名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金的使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预算额度申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对外电话、来访地址与市公安交警局取得联系并反馈相关意见、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适用本办法。公民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抓获现行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规〔2019〕2号)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新增项目的通告》(深公交规〔2020〕2号)的奖励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后受理的举报线索,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深公规〔2019〕2号)及2020年8月28日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新增项目的通告》(深公交规〔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具体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