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文时间:2024年1月17日
广州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穗规划资源字〔2024〕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工作部署,聚焦盘活低效用地,探索创新政策举措,进一步拓宽我市拆迁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安置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安置是现有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征收人(区政府)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的一种安置方式,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等价原则。
(二)本方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各类住宅的征收补偿,各区可视情况推行。房票可在广州“房源超市”内购买新建商品房。
(三)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要灵活选择房票安置、复建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二、票面价值与优惠政策
(四)房票票面金额由基础补偿金额、房屋征收奖励和政策性奖励构成。其中:
1.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基础补偿金额为《广州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可复建安置房的价值和可获得的货币补偿额的总和。可复建安置房的价值等于上市交易的国有复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扣减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基础补偿金额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规定计算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2.房屋征收奖励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限时奖励和征收奖励等,具体由各区根据各区的征收补偿政策确定。
3.政策性奖励是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按规定对基础补偿部分给予的奖励,具体比例按照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原则由由各区自行制定。
(五)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为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优先使用房票全额支付房款,差额部分由购房人补齐。被征收住宅位于限购区的,使用房票购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被征收住宅位于非限购区的,使用房票在限购区内购房需符合本市限购政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三、房票使用
(六)房票核发。由区政府确定房票发放总额,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核发房票。房票带有唯一识别码,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
(七)资金保障。房票兑付资金由征收住宅的项目主体保障,在房票发放前,项目主体应按规定将兑付资金足额存入区政府指定的房票业务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由区政府指定的房票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管,确保规范使用。
(八)房票转让。被征收人满足在广州每户拥有一套住房的前提下,允许房票在本项目被征收人间互相转让。房票限转一次,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
(九)房票结算。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向区政府申请办理结算。
(十)使用期限。房票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到期后,未使用部分(扣除相应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可向核发房票的区政府申请兑换成货币,具体细则由各区制定。
四、房票管理
(十一)建立房票系统。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的核发、使用、转让、结算均应在房票票面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十二)建立“房源超市”。在房票管理平台中纳入阳光家缘网可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与房票系统数据共享、同步更新。
五、机制保障
(十三)组织领导。成立广州市房票安置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征地办),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十四)部门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推进房票政策制定与房票系统开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阳光家缘网可售新建商品房房源纳入房票系统,形成“房源超市”,鼓励并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房票作为支付方式,做好房票购房网签备案工作,并将网签备案数据同步至房票系统;市财政部门与市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房票资金的兑付与监管,防范房票使用的系统性风险;各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实施、监管,并督促项目主体按时足额缴纳保障资金至专用账户。
六、其他事项
(十五)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自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房票安置指挥部备案。
广州市房票安置指挥部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如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成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另行发文。
(十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