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30日
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
粤高法〔2019〕160号
为推动依法、公正、便捷调解跨境商事纠纷,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
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自贸区内涉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纠纷的调解。
第二条 商事调解依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三条 商事调解由当事人委托的调解员主持,遵循平等、自愿、公正、保密、便捷原则进行。
第四条 商事调解应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当事人意愿和诉求协商化解纠纷。
第五条 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国际公约、惯例以及域外法律调解商事纠纷,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条 接受委托调解商事纠纷的调解员,应为依法设立的组织和机构的人员。
第七条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特邀具有专门经验的人员主持商事调解。
第八条 商事调解的调解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事调解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自动结束。
第十条 商事调解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一条 商事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按约定或有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 商事调解应以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商事调解协议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的商事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广东省自贸区以外地区跨境商事调解,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