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24年1月16日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2011年3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渔业生产管理、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以后,应当在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第七条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水库库区所在地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禁止通过炼山或者大规模机械垦伐等方式种植经济林,禁止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已栽种桉树等速生丰产林的,应当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禁止从事破坏水资源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毁林开垦、大规模禽畜养殖等活动。
第十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其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东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当接受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在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入库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二条 在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兴建旅游项目。确需兴建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库及入库主要河流的重要河段水资源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域内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