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时间:2023年9月27日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城乡建设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八章 发展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 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 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第五条 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鼓励合作区开展改革创新试验,推进行政、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的创新实践,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制度经验。
合作区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合作区进行的改革创新试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合作区战略定位和任务要求,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合作区设立的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合作区的具体工作,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合作区管委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的规定、权限、程序设立和调整工作机构。
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职权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合作区范围内鹅埠、小漠、鲘门、赤石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由合作区管委会管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依照法定程序向合作区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
第十条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合作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港航、气象、地震、邮政、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中央驻粤机构在合作区设置分支机构。
第三章 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
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合作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支持深圳市创新合作区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统计方式。
第十三条 合作区管委会协同深圳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
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支持深圳市依法创新合作区财政预决算编制、审批和执行工作。
合作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合作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合作区预算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合作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将汕尾市列入产业辐射、协作范围。
合作区管委会可以制定土地、资金、生产要素、服务等保障制度,依法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合作区自然资源相关事项的管理,涉及国家、省或者深圳市权限的,应当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通信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乡建设品质和管理水平,强化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第十八条 合作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采取各类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合作区应当根据国家、省、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提出产业发展重点,建立项目管理、评价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应当建设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集群。
深圳市、合作区与汕尾市建立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支持汕尾市规划建设产业拓展区和承接深圳市产业转移,合作拓展区域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合作区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高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合作区探索推广智慧种养、智慧营销和智慧监管模式,推动建设智慧农业渔业生产流通基地。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区应当推进高端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提高金融服务、智慧供应链、数字创意、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构建现代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在合作区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开展产业技术合作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合作区构建创新服务链,培育发展创业孵化、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
鼓励和支持从事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证券、保险、信息咨询、国际标准认证、人才服务等业务的机构或者组织在合作区开展业务。
第五章 城乡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区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基础先行、平台带动、城乡融合的发展模式,推动建设创新发展、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新区、产业新城、田园都市。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区应当按照全面建设、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资源要素、优化空间布局,改善城乡生活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打造具有湾区特色、地域文化、创新风尚的城乡风貌。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区的土地管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合作区管委会履行用地审批权限并履行耕地保护等职责。
合作区应当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构建多元化土地利用和土地供应模式,形成统筹产业发展空间、保障集体经济利益、防范风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区应当统筹推进城乡交通路网、公用设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综合管廊、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区应当推动数字城市与现实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结合省域治理一网统管的要求,构建智慧集成系统,形成汇聚城市数据和统筹管理运营的智慧城市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城市智能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市之间的轨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并加强与汕尾市交通网络体系的协调对接,助力提升区域交通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区应当按照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协商民主、多方参与的原则加强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合作区应当加快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合作区应当在风险监测预警、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与汕尾市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协作。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区应当创新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各方利益诉求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合作区应当与汕尾市建立治安协调协作机制,加强毗邻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与合作区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区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在反映利益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多元化。
第三十七条 合作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各类管理资源、经济资源和创新要素的整合重组,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发展。
第七章 营商环境
第三十八条 合作区应当采取多元化措施,营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审批高效、政务服务规范、制度机制完善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区应当推动智慧政务建设,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一网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建立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政务服务机制。
合作区应当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建设应用系统,完善政务服务,推动数字城乡建设。
支持合作区接入省及深圳市相关政务管理系统,给予合作区独立账户。
第四十条 合作区应当优化激励奖励措施,加大投入力度,推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布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创造和高效益运用知识产权。
合作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采取措施防范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警机制,为市场主体在国内外竞争中防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提供帮助。
第四十一条 合作区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便利化,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强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人力资源有序流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八章 发展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合作区的改革创新试验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定,或者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作出授权或者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合作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汕尾市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具体由省人民政府指导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协商确定。
深圳市、合作区应当加强与汕尾市的沟通协调,对合作区内涉及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事项,应当征求汕尾市意见。
第四十五条 支持合作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加强对合作区相关产业发展的扶助和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区产业发展统筹纳入深圳市重大产业空间布局,并争取国家支持将合作区纳入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拓展区。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合作区纳入深圳市金融创新投资推广体系,支持开展产业和金融融合试点,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合作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深圳市人民政府推动革命老区相关政策在合作区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负责合作区革命老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机制,为合作区革命老区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合作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推动深圳市示范学校支持、参与合作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综合水平和质量;
(二)推动深圳市属医院支持、参与合作区内医疗机构建设,同步纳入市属医院医联体、医疗联盟、专科联盟,推进远程医学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和对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三)推动深圳市文化体育机构支持、参与合作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升群众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统筹政府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合作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并与汕尾市人民政府加强民生相关领域的互认保障机制。
合作区应当综合基本民生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引入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共建共享,构建多层次、全覆盖、人性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应当支持合作区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制定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与保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在合作区创新创业。
第五十条 合作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有利于各类人才干事创业、扎根奋斗的人事和住房等政策,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合作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鹅埠、小漠、鲘门、赤石街道有关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