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发文时间: 2025年1月24日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能源规〔2025〕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 建设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和备案管理条例》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立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 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坚持“ 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 有序建设 ” 总体原则, 与 国土空间规划 、能源电力规划 、其他相 关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统筹衔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 需要, 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总量规模,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 准体系, 推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 结合本省( 区 、市 )电力系统发展实际 ,按照 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 ,确定建设项 目 ,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抽水蓄能项目一般分为服务电力系统项 目 、服务特定 电源项目两类 。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是指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 的抽水蓄能项 目, 根据省级或区域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调节 需要规划建设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是指服务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 化基地 、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特定电源主体的抽水蓄能项 目, 根
据相关特定电源开发需要规划建设。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基于已有抽水蓄能选点成果 ,会同 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开展本省( 区 、市 )抽水蓄能站点资源 调查普查工作, 选择满足地形地质 、水资源 、生态环境等条件的 站点 ,初步评估站点上下库成库条件、防渗条件、水头和距高比、 地质条件、征地移民条件等。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站点资源调查基础 上 ,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 可择优加 深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研究工作 。对于水电站增建混合式抽水 蓄能 、依托水利和水电行业各类水库建设抽水蓄能 、利用矿井 (坑) 建设抽水蓄能等站点资源, 应科学研究论证 ,具备相关条 件后可纳入省级站点资源库 。 涉及防洪任务等的站点入库, 应符 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对本 省( 区、市)资源库内站点的保护。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 组织省级能 源主管部门 、 电网企业 、研究机构等开展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 需求规模论证研究, 结合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 、新能源与传
统能源 、系统安全与技术经济确定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布局方 案, 统筹抽水蓄能与其他调节性资源等因素, 确定特定水平年全 国及分区域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 ,具体明确到省。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 区 、市 )服务电力系统 抽水蓄能需求规模, 统筹系统需要 、建设成本及电价承受能力 、 站点条件 、 电网接入 、生态环境等因素, 组织项目综合比选 ,提 出本省( 区 、市 )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布局方案, 并征求省级 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等单位意见。
布局项目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应合理避让相关敏感性因 素, 确保符合自然资源 、环保 、林草 、水利 、移民 、价格等法规 政策和技术标准要求, 落实用地 、用林 、用水 、 电网接入等外部 建设条件。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布局方案, 组织优化衔接, 统筹电力供需 、 区域协调 、产业链协同等因素, 分年度确定各省( 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及各区域各省电力系统发展需 要 ,在需求论证和优化衔接基础上, 一般按照 5 年周期制修订全 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明确规划周期内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抽水蓄 能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发展规划落实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理念, 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提 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结合全国电力需求变化 、新能源发展实际和系统支 撑调节能力提升需要, 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修订全国及分区域分 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四条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 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后, 滚动纳入抽水蓄能发展规划 。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布局项 目 有关要求 ,确保符合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落实外部建设条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 的本省( 区 、市 )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会同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 、 电网企业等, 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 ,做好组织 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 选项目投资主体, 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 、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 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
投资主体应按照时序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工作, 对于投资 主体退出的项 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统筹组织优选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的项 目, 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应及时从布局方案后序项 目 中择优补选替代或滚动纳入次年 本省( 区 、市 )年度发展规模 。对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确实不具 备条件的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从布局方案外择优补选替代项 目,
替代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 项目调整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 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 组 织相关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实施 。对于其他服务特定电源项 目, 省 级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 ,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专 项实施方案, 明确项目建设时序和成本分摊机制, 报国家能源局 组织研究后确定实施 。支持特定电源开发主体作为配套的服务特 定电源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项 目, 国家能源局可结合 实际需要安排实施 。对于探索新技术 、新业态 、新模式, 与分布 式发电结合 、接入电压等级 110 千伏及以下配电网 、在配电网系 统平衡调节的中小微型项 目 ,参照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管理。
第五章 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 抽水蓄能项目应先评估 、后核准 ,核准机关应委托 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 目 申请报告独立开展咨询评估, 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 、技术经济可行性 、生态环境影响 、水 资源 、移民安置 、社会稳定风险和电网接入条件等, 从严控制成 本和造价。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依据发展规划, 结合咨询评估意见开 展项目核准, 不得以委托 、授权等方式将项目核准权限交由下级
机关核准 。核准时应明确项目单位 、项 目类型 、装机容量 、投资 规模等, 并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项 目核准文件应抄送国 家能源局。
对于服务对象为其他省( 区 、 市 )或服务范围涉及其他省 ( 区 、市 )的项 目, 应征求相关省( 区 、市 )能源 、价格主管部 门及电网企业意见 ,并在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 目核准后 ,服务对象 、服务范围 、装机容量等 主要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 项 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机 关提出核准变更申请 。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 目, 应严格控制工程 投资增加 ,在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后 ,履行核准变更程序。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 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 、生态环保责 任主体, 负责履行好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质量 、安全和生态环保 的建设管理责任,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工程相关质量、 安全和生态环保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抽水蓄能电站与电网网 架规划布局的有效衔接, 根据电力发展规划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进度 、 电力系统设计工作周期 ,提出送出工程纳规需求 。 电网企 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接网服务程序 。项 目单位与电网企业应衔接 好网源建设进度 ,确保送出工程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按照《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要求 ,在完成阶 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 时组织抽水蓄能项目竣工验收 。项 目单位应按照《水电站大坝运 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及时办理大坝登记备案和注册登记。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根据 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单位抓好生产准备工作, 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 力调度机构规范抽水蓄能机组试运行考核和转入商业运营管理, 确保具备条件的机组及时投入商业运营。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 度机构规范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 。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 调度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应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原 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 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电站运行管 理单位制定电站运行调度规程, 明确调度运行管理要求等, 并严 格按照规程进行调度运行 。 涉及防洪调度 、水量统一调度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 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 相关抽水蓄能 电站配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九条 鼓励抽水蓄能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健全监测 体系和指标体系 ,适时发布监测报告和产业发展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应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 不得人为压缩 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监 督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 开 展项目前期工作 ,压实投资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 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 办理 项 目环评 、水土保持方案 、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 、用地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手续 。未取得必要许可文件依法不得开工 建设 。核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相关 手续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依职责做好相关 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履行地方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 监管, 会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办法, 明确调度运行考核指标 、标准及相关措施和要求 ,做好调度运行 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