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7日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
1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 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 |
1.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 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 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 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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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 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 元,且 食品未售出;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 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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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 )或《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 养 标 签 通 则 》 ( 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 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 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 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 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1. 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4.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5. 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 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 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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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 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
1.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3.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 |
说明 |
1. 本清单针对某一违法行为类型列明的适用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2. 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本清单。 3.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适用 本清单。 4. 依据本清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履行相应 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