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2004]700号
【颁布时间】2004-6-25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发影字[2004]7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电局(厅)、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广告有了较快的发展,为扩大产品宣传,树立企业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电影广告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影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电影放映中间随意插播广告,影响了观众能够正常观看电影;有的影片广告内容庸俗,格调不高;一些单位不经电影版权方同意随意搭载、删减广告。以上经营秩序。为促进电影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影片贴片广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片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三、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四、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五、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操作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
六、切实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电影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供片并责令停映整顿。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影片贴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电影广告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电影广告经营秩序。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