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年4月4日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发放问卷。
第四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自反倾销立案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意愿,载明利害关系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金额;
(二)中国国内生产者应当提交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
(三)中国国内进口商应当提交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
(四)调查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应当在报名登记文件上盖章和(或)签字。
第七条 调查机关通常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调查机关官方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已报名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八条 调查机关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
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回答问卷时对问卷有疑问的,可以向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条 答卷应当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出处。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 问卷中要求提交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应随附答卷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按照问卷要求应当将调查问卷复制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七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四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十四日。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关系方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保密理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答卷的利害关系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的,调查机关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
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和修改,或者补充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调查机关能够从适当来源证明该信息是正确的之外,调查机关可以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制作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和只包括公开信息的公开答卷等两种类型的答卷。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当用方括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书面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正本各一份、副本各两份。
答卷应当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应当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当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份附件都应当列明序号。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问卷要求提供一份申明书,声明答卷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答卷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签署。
调查机关不接受未附具申明书的答卷。
第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提供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的,应当按照问卷要求提交光盘或调查机关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和形式应当与书面答卷完全一致。表格中的数据涉及到计算的,应当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保证提交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携带病毒的,可被视为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答卷利害关系方将被视为不合作。
利害关系方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利害关系方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的,利害关系方可以自问卷发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调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通过律师代理递交答卷的,应当委托中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并在答卷中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当日17时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的地址,以调查机关实际收到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 调查机关可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补充问卷要求提交答卷。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终裁定。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被接受的,调查机关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方并说明理由,并为其提供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机会。调查机关认为该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应当在裁定中说明拒绝接受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日"为自然日。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中国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