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22年9月29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省级预算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的情况;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工作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强化政策对年度预算的指导和约束,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相衔接的情况;重点支出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的情况;重点支出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储备、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进度及效果的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的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的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的情况;跨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匹配情况;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及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的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情况;专项转移支付设立、分配、定期评估和清理整合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编制、下达和使用的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的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情况;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相协调的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的情况;预算收入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情况;基金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和结转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的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的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的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六)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根据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政府一般债务项目合规性和专项债务项目科学性情况;政府债券项目储备情况,包括项目类型、投资金额、年度资金需求等;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情况;政府专项债务偿还、项目绩效的情况;隐性债务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提高预算决算透明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省级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前应当听取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依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省级预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支持方向和预期目标。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预算编制范围内各险种基金预算收支和结余情况,反映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补助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三、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情况。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结合听取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与省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就有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审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初步审查阶段,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围绕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本省工作要求,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专项审查意见及时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必要时作为初步审查意见的附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加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省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全省的预算执行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宏观经济、金融、审计、税务、商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方面的监督。省政府在每年七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加强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省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支出,增加举借债务数额,须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省政府应当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省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省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工作委员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加强省级决算的审查工作。省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在审查省级决算草案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级决算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强化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步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八、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省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省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政府债务管理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提供审计查出问题清单等。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政府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省政府审计部门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审计监督重点内容、项目时,应当征求预算工作委员会意见建议。
九、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跟踪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政府的,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实现各级人大监督工作联动。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省政府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提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单项整改结果和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清单。必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十、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服务功能,建立审查指标体系和监测预警模型,并探索线上分析与线下查证相结合的良好方式,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省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级预算与市县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市县向省级上解收入、省级对市县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设区的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备案的预算决算的汇总,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二、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工作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省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省人大代表关切。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发挥好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沟通、引导和骨干作用。
十三、切实履行预算工作委员会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受主任会议委托,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承办本决定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