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2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全民阅读,培养公民自觉阅读的习惯,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书香江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促进全民阅读,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遵循政府引导、全民参与、公益普惠、平等便利的原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其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促进全民阅读工作作为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考核、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三、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全民阅读工作,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全民阅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全民阅读。全民阅读资金应当用于组织开展重大阅读活动、购买全民阅读公共服务、支持优秀读物的出版、扶持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和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等。
鼓励、支持成立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全民阅读公益基金会捐赠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捐赠图书等阅读资料和相关设备。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服务需要,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阅读服务场所,支持实体书店建设;加强阅报栏(屏)、书报亭标准化建设,保护和利用阅读文化遗存,并明确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设立相应的图书馆、阅览室或者图书报刊架等,提供多种阅读载体,开展经常性阅读活动。
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中应当设置公共阅读服务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阅读服务场所。
六、建立和完善全民阅读在线服务,推进公共图书数字资源、阅读信息服务资源、公共阅读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建设,支持网络书店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数字化阅读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鼓励、支持移动通信运营商免费发送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信息,通过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健康有益、便捷高效的阅读服务。
七、每年4月23日为“江苏全民阅读日”。省人民政府每年举办“江苏读书节”,定期举办“江苏书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举办读书节等活动。
在阅读日、读书节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阅读活动,营造促进全民阅读的良好社会氛围。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民阅读兼职推广员队伍,在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开展全民阅读指导和服务,培养公民阅读兴趣和习惯。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应当免费为阅读兼职推广员提供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参与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扶持基层全民阅读志愿服务站建设,开展全民阅读志愿服务活动。
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会,在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引导专业阅读研究推广机构、阅读社团和社会力量设立的阅读服务场所等共同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文联、作协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全民阅读中的作用。
九、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监管,净化阅读环境。
鼓励和倡导公民加强对中外优秀科学文化经典作品的深度阅读和系统阅读。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发布和调整全民阅读指导书目,向公众推荐优秀读物。
鼓励创作和出版更多的优秀作品。出版发行单位应当重视社会效益,加强各类优秀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开发促进全民阅读的重点出版项目,提供方便读者携带的读物和满足读者阅读收藏需要的经典文库,开展图书展览、读书讲座和阅读竞赛等促进全民阅读活动。
十、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和便捷高效的借阅服务,优先采购优秀读物,免费向公众开放馆藏阅读资源,积极开展阅读推广和专业指导。除用于收藏的珍贵古籍、重要资料和文献外,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应当实行开架借阅,并定期流转、补充和更新。
推进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逐步实现县级公共图书馆图书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图书馆、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之间通借通还,公共图书馆数字资源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阅读设备终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基层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所在地区、单位的实际和阅读人群的特点,提供实用性和针对性较强的读物,保证正常开放。
十一、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及其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时间。车站、机场、地铁、公园、宾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有效阅读条件,供读者免费阅读。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和其他单位、个人的阅读服务场所创造条件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延长营业时间,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开展公益性阅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实体书店24小时营业。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阅读能力和习惯,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促进全民阅读工作机制。
制定儿童早期阅读推广计划,鼓励亲子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指导,提供适当的阅读条件,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社区教育中心和未成年人文化生活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营造未成年人阅读环境,开展阅读指导培训,满足未成年人的阅读需要。建立和完善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服务场所。
鼓励创作、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扶持出版、制作和传播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十三、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阅读教学评估和教师阅读指导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将阅读纳入相关课程和教学考核,保证每周有适当课时用于阅读教学。
学校应当把培养学生阅读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计划,加强阅读教学。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校园主题阅读活动,成立各类读书社团,为学生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减轻课业负担,保障学生课外阅读时间,引导学生加强课外阅读。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有益的与幼儿年龄和心理相适应的阅读活动。
十四、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和新闻网站应当设立阅读栏目、节目、时段和版面,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典型,开展阅读评论,刊播公益性阅读广告,及时发布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的优秀读物,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公务员、教师、作家、艺术家、科技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发挥阅读示范作用,参加促进全民阅读推广等活动。
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开展阅读关爱服务。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阅读提供便利。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有视觉障碍的残疾人阅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阅读方面存在的特殊困难,满足其阅读基本需求。
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和阅读指导,定期开展阅读活动。
十六、省全民阅读活动领导小组应当制定“书香江苏”建设指标体系,建立全省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全省全民阅读状况和全民阅读指数调查,调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运用调查评估成果和公众评价机制,指导和推动全民阅读工作。
十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本决定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的管理者违反本决定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对有关人员挪用、贪污、侵占全民阅读经费、资源,或者擅自改变公共阅读服务场所和设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