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3-7-26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海上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微信管理,有效运用新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微信,是指以交通运输部为主体,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开设的微信公众账号。微信公众账号名称为“交通运输部”。
第三条 政务微信运行和管理,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全面、准确、专业地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统一规范;坚持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坚持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使用规范、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政务微信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发布的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信息。
(二)解读交通运输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法律法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
(三)发布交通运输部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信息。
(四)宣传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就、重大工程、先进典型人物和杰出人才。
(五)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资讯。
(六)传播交通文化与文明出行、安全风险防控等知识。
(七)回应交通运输热点问题。
(八)介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九)澄清不实报道、谣言。
(十)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部政策研究室负责政务微信的运行管理,承担政务微信的发布、监测分析、评估、舆情应对等工作。部相关司局积极配合做好政务微信的选题策划、素材提供、审核等工作,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和社会关切的意见口径,参与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
部政策研究室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 部政策研究室定期组织政务微信发布会商会,部相关司局指定联络员参加会议,并根据要求提供信息线索。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前,应至少提前3天将选题报至部政策研究室,经编辑制作后,同步在部官方网站和政务微信发布。
第七条 政务微信实行分级审核、统一发布(发布流程图见附件)。
(一)部相关司局提供信息线索及素材,部政策研究室确定发布选题。
(二)中国交通报和交通运输部网站已经公开的信息、已审定的新闻通稿,由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审核后对外发布。
(三)重大政策、重要解读的发布,部政策研究室编辑制作后由部相关司局审核,部政策研究室审定后对外发布。
(四)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的,由部政策研究室商相关司局,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部政策研究室应加强对政务微信的监测、分析、评估,对涉及重大政策、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相关要求,协调相关单位拟定回复口径,报部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流程回复。
第九条 政务微信发布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信息提供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
第十条 严禁利用政务微信进行产品推广、有偿推送、活动营销等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政务微信运行中出现后台被攻击、内容被篡改或发布信息引发较大争议,由部政策研究室及时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运维部门沟通处置。若信息必须撤销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和后续应对建议,部政策研究室审核后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运输政务微信发布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