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3-11-17 【发文号】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建制村通客车是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的民生服务,对改善农民群众生活条件、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1号)均提出了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车”的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全国通客车的建制村总数已达到55.5万个,建制村通客车率提升至96%。但目前全国仍有2万多个建制村未通客车,部分省份建制村通客车任务还比较重。
为切实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运输服务保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部综合考虑农村地区客运需求、公路通行条件、可持续运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了“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参考标准(见附件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地方实际明确“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具体标准,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具体标准,深入摸排未通客车建制村情况,建立台账(式样见附件2),制定建制村通客车三年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目标实现,对账销号。2019年6月3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到2020年仍不具备通客车条件的建制村情况。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建制村通客车计划,加快通建制村公路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于局部设置错车道可满足通客车条件的,可先设置错车道。要做好客车通行线路沿途危桥改造工作,进一步消除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创新农村客运运营组织模式,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农村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扎实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岛屿通船视作通客车)。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规范,明确各种农村客运运营组织模式的服务和价格标准。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便民原则,在距村委会2公里以内科学合理设置停靠站点。开通预约响应式农村客运,应当广泛公示预约方式和价格标准。
农村客运原则上应采用7座以上营运客车,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用5座车。鼓励农村客运客货统筹、运邮融合发展。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支持,进一步落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要积极推动在农村客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动态监控装置,鼓励应用第三方安全监控平台,提升农村客运动态监控能力。
农村客运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应该强化政策支持,实行市场化运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要积极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将调整后的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要积极联合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对于线路长、成本高、客车平均实载率达不到50%、经营亏损的客运班线,应给予补贴,确保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督导考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部运输服务司。部将定期组织开展建制村通客车情况督导检查,通报各地建制村通客车工作情况,对工作进度滞后、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附件:1.“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参考标准
2.县(市、区)未通客车建制村情况台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