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涉外民事诉讼也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本条也规定了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即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款规定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民事诉讼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同等原则也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待遇,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国际上的惯例做法,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1]
二、对等原则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实行同等限制,即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又称为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者优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主要是为了各国间相互尊重主权,有利于各国间平等交往。[2]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对等原则也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它能够避免外国人在本国获得某些片面的权益或优惠,既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程序利益的需要。
条文适用
本条规定在适用时应当注意:
对于同等原则的适用,同等原则只是赋予外国人等在本国法上与本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外国人在本国诉讼中能够获得与其母国同等的诉讼待遇。
对于对等原则的适用,首先,对等原则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并没有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有所限制,那么本条就没有适用的余地。其次,在适用时要注意把握好对等的“度”,由于我国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最后,应当注意对等原则适用的后置性,法院应当先运用类似协商、谈判等和平友好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诉讼权利争议,最后考虑适用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