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该权利主要包括案件管辖权,诉讼文书送达权,调查取证和质证、认证、采证权,开庭审理权,主持调解权,诉讼指挥和程序管理权,强制措施决定权,判决、裁定权等。[1]本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
一、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是我国重要的
宪法原则。《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本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理解本原则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首先,民事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民事审判;其次,民事审判权也不是人民法院的某个审判庭或者审判员个人的权力,而是整个人民法院享有的权力,审判庭和审判员只能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进行民事审判。
(二)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实现,只能由法律授权的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这里所讲的机关,是指法律赋予审判权以外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有些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监督权、调查权,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国家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享有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权,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但这些权力不同于审判权。这些机关都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的审判权。这里所讲的团体,是指各政党、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这里讲的个人,是指一切公民,包括下至普通公民上至国家领导人的一切个人。如果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行使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2]
(三)民事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个程序就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原则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排除非法干预,依法客观公正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原则,包含以下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除了服从法律之外,不服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或命令。独立行使审判权,其独立行使的含义就在于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而不服从任何外来的干涉。[3]
第二,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对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就必须排除来自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工作的干涉。任何于法无据的对审判工作的干预都是非法的,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下指示、作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应当怎样做或不得怎样做。对于依仗权势干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抵制,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除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案件,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但这些意见只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不具有必须听从的约束力。
条文适用
坚持人民法院统一、独立行使民事案件审判权原则,必须处理好以下两方面关系:
首先,要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接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审判工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与制约。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权力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直接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的。
其次,要处理好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上下级关系。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一监督行为不能被视为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