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实质,并对整个民事诉讼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民事诉讼法全部具体规定的根据和基础,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指导性。基本制度则是根据《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对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规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它通常比较具体,而且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规范作用。基本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保证基本原则及其他程序制度的贯彻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于不同审级的审判任务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所区别。合议庭的组成人数至少3人,且必须是单数。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活动,所有成员平等。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意见,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审判人员知识的不足,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的独断专行,保证公正审判。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退出该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所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依法办案,防止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公开审判制度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责任感,提高办案质量,公正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公开审判制度还使得其他原则和制度的执行更容易。
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根据《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对于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公开审判原则将人民法院的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仅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同时也可以向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民事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理由主要是我国地域辽阔,不少地方交通不便,如果与有些国家一样对案件的审判实行三审终审,当事人和证人等势必要为诉讼而长途往返,造成人力、财力上的浪费,而且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2]
条文适用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一般、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都能适用合议制,并且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只能适用合议制。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
二、回避制度
(一)适用对象
根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情形
根据本法第47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另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适用条件
根据本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主要有三项:(1)回避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
根据本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1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的人员未回避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本法第207条第7项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违反公开审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适用的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适用的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除外),一审调解结案的不适用该制度。
(三)适用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适用于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