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5)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规定了两项: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关系重大,不仅对全社会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必然起到指导作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条件,适宜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保证审判质量。(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个案件应当由自己审判,不论法律有明确规定与否,或者是否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即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法律这样规定,可以使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其审判取得经验,以便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可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来自其他方面对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干扰,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还要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是为数不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判的案件。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是适宜的,如果发生特殊案件时,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就有了典型经验。
条文适用
虽然本条对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规定,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内部分工不同,主要分为四个民事审判庭,即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按照分工,这四个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以下民事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哪些民事案件?第一,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第二,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第三,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第四,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第五,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第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工作。随着环资庭的成立,其中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也划归环资庭。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哪些案件?第一,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第二,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第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第四,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哪些案件?第一,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第二,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第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第四,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该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2019年1月1日起,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至此,全国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的不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审理哪些案件?第一,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第二,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第三,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第四,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第五,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第六,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