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性能或价值的财产,一般是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第2款将不动产纠纷限定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和几类特殊合同纠纷,即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不动产所在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实地勘查不动产的状况,便于查清案情。同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也方便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理货等作业。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港口作业有联系的纠纷,如货物装卸、驳运、货物保管等纠纷;另一类是在港口作业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如损坏港口设施、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需要及时就地解决,其他法院不方便审理,因此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其纷争有的在于有无继承权,有的在于遗产分割。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有利于准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遗产的范围,妥善处理遗产清理与分配等问题。
条文适用
第一,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进一步规定了由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除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项、第3项还规定了另两种专属管辖的情形:一是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二是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即使继承遗产纠纷中主要遗产是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仅限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和几类特殊合同纠纷,故仍应按照继承遗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作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